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教育部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职业教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加快技能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秘〔2021〕22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4月20日修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学院、系部和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产业园区、教育集团等机构通过招生就业、人才培养、社会培训、技能鉴定、实习实训、技术服务、合作研究、共建机构、资源共享以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开发、双师队伍建设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 校企合作主要任务,在于加强系部专业与企业(含其他社会机构)在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员工培训、教师实践、合作研发等方面的密切合作,不断创新校企合作形式、内容和机制,深化产教融合,提高办学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校企合作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协调与管理,研究决定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科研工作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各系(部)主任以及实验实训中心、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科研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设在实验实训中心。各系(部)相应设立由主任担任组长的校企合作促进小组,各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为成员。
第五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能:
1.负责学院校企合作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总结,及时研究有关校企合作政策,针对校企合作重点难点工作开展调研论证,逐步完善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2.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统筹协调,拓宽校企合作渠道与途径,推进校企合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负责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核、合同拟定与管理,加强校企合作项目运行监督管理。
4.负责校企合作情况统计分析,整合各方面资源,建成校企合作资源库,完善档案管理,实现校企合作信息与资源共享。
5.负责监督学院校企合作合同履行情况,支持系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协助解决合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6.负责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经费的预算编制、使用和管理。
7.加强监督指导系部实施的校企合作项目,统一制作校企合作标识或牌匾,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8.组织开展系部及各专业校企合作考核评价,为专业设置、调整、管理提供相应数据。
第六条 校企合作实行院系二级管理。各系部是校企合作的工作主体,是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校企合作项目日常运行管理。系(部)校企合作促进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系部主导的校企合作项目经费预算、使用和管理。
2.组织拟定系部校企合作工作计划总结,负责本系(部)校企合作风险防控,成果推广,积极探索校企合作方式。
3.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开展校企合作,负责本系(部)校企合作工作的联系、商谈、申报、运行与管理。
4.提出本系(部)校企合作建议方案,按照学院的工作要求,起草、准备相应申报材料;拟定系部主导的校企合作协议,组织校企双方签订实习协议或补充协议。
5.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主动解决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企业按校企合作协议履行。
6.多系部多专业共享基地由专业相关度高、学生数多的系部牵头,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切实履行合同相关规定。
7.按时向学院校企合作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每学期末向校企合作办公室报送《系部校企合作合同履约情况表》备案。
8.负责本系(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各类资产管理和档案资料归档工作。
第七条 其他部门职责。
1.财务处负责经费管理,经批准的校企合作涉及经济往来的,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经费支出、奖励及收益分配,按照安徽省相关最新政策及学院财务规定执行,不得设立小金库。
2.教务处负责认识实习、岗位实习、技能比赛以及1+X证书制度等涉及校企合作有关的具体事宜。
3.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管理,合作企业赠予系部的仪器设备,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校企合作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校企合作办公室、各系部应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处置工作。
4.学生处负责订单班培养校企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招生就业等方面管理。
5.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对校企合作过程中发表的论文、专著、专利等成果,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管理。
6.纪检监察室对校企合作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合作形式
第八条 校企合作目标。
1.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构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促进产业、专业、就业紧密衔接。
2.强化“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引进企业专业骨干、技术能手,建立专兼职教师资源库,优化实践教学团队。
3.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对标行业、企业岗位标准,紧跟行业发展方向,调整优化专业结构。
4.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合作开展横向课题研究,积极提供技术服务、项目管理咨询、社会培训、技能鉴定等社会服务。
第九条 校企合作形式。
1.校企共建实习实训基地。主要满足学生实习实训及教师实践锻炼,学生在合作企业进行相关专业课程学习和实训,完成各项专业技能综合训练。包括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各系部可以签订临时协议或短期协议。
2.校企共同开展专业建设。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促进专业内涵建设。
3.校企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订单式、学徒制合作培养及员工培训,联合招收学生或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4.校企共建产学研合作基地。旨在实现育人、生产、科研相结合,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科研机构,建设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技能鉴定等机构,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或服务标准,组织开展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5.校企共建产业学院,按专业群设立产业学院,充分实现资源共享。建立理事会、组织机构,制定产业学院建设方案,探索“校中厂”、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
6.校企合作成立职教联盟(集团)。学院与地方政府、企业、行业、科研院所及社会机构合作组建职教联盟(集团),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职教联盟(集团)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约定成员之间合作的方式、内容以及权利义务等事项,促进专业链、产业链、人才链有机融合。
7.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四章 合作条件
第十条 校企合作条件。
1.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相关政策,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共同签署的合作协议,依法依规、守约守信,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
3.校企双方应坚持平等自愿,相互支持、相互协作、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原则。
4.合作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备良好的诚信度和合作条件。
5.合作项目应有利于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双师队伍、社会服务能力提升,促进招生、培养、就业良性发展。
6.不宜合作项目。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被政府部门、媒体曝光的涉案企业;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资产管理。
1.校企合作实施期间,各系(部)应明确协议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的仪器设备,相关系(部)应及时接收,报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价值后,办理资产入账。
2.校企合作共建实验(实训)室,由企业出资建设的学院有关实验(实训)室或“校中厂”,可冠名企业名号;有关奖励、收益分配遵从安徽省最新政策,并在校企合作协议中约定。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知识产权管理。
1.学院牵头承担的校企合作纵向项目研究,获得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
2.企业牵头承担的校企合作纵向项目研究,获得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由参与各方依据《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相关法律法规协商确定。
3.本校教职工承担的地方政府、行业企业横向课题(含产学研合作)研究,获得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由参与各方依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协商确定。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流程。
1.申报:各系部根据专业设置与需求,遴选对口、符合要求的合作单位,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及时向校企合作办公室报备;也可由学院组织各系部专业与相关企业对接洽谈。
2.初审:校企合作办公室针对双方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合作形式与内容、合作期限、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初审,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实地考察论证,提出合作建议。
3.审批:经初审达成合作意向的校企合作,由校企合作办公室按照学院审批流程提交校企合作战略协议,校企合作战略协议须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4.备案:经批准开展的校企合作项目,由各系部专业具体组织实施,并在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建档管理。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签约。
1.校企合作分为两类:系(部)主导合作、学院主导合作,系(部)主导校企合作,实行简易程序(即申报、初审、备案);学院主导校企合作,需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2.未涉及校企间经济往来、无需学院投入资金、设备的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由系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系(部)主任签署;协议生效后应在10日内报送校企合作办公室登记备案。
3.涉及校企间经济往来、需要学院投入资金、设备的协议以及校企合作战略协议,由校企合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拟定,经学院审签后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学院法人签署。
4.校企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双方基本信息、合作项目名称、合作目的、合作方式、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权利义务、投入资源方式及其设备明细清单、协议终止、违约责任(含纠纷处理建议等条款)、其他事项。
第六章 评价考核
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必须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合作协议审核、签订、变更、存档要求,严格执行校企合作协议签订流程,自觉接受学院对校企合作实施过程督促检查,规范合作行为。
第十六条 校企合作由专业所在系(部)按照签署协议、学院制度要求执行,如遇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导致合作项目暂停或终止,应及时向校企合作办公室报备。
第十七条 各系部每年底对校企合作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校企合作办公室;工作总结应重点体现取得的成效,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第十八条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校企合作评估专题会议,各系部应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合作协议,校企合作工作总结,校企合作记录材料及图片或视频资料,校企合作取得的科研成果、教学成果及社会服务等资料。
第十九条 校企合作每年度考核评估一次。考核分为系部自评和学院评价,各系部对照评价指标收集整理原始材料,进行自评;学院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专题听取各系部汇报,查阅原始材料和自评得分,确定各系部最终考核得分。
第二十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及时总结校企合作工作情况,学院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获批省级校企合作示范基地的专业进行表彰,对校企合作成效排名前50%的系部和获批校企合作示范基地的专业优先给予校企合作工作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与企业就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和学徒培养达成合作协议的,应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协议中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 校企合作严禁以下行为: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院或系(部)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实施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书面通知校企合作办公室,造成学院损失;实施过程中,直接责任人对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人身和财产受到伤害或损失;以校企合作名义擅自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培训费、服装费等,以及其他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机构组织开展的校企合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院教字〔2020〕122号)《校企合作实施细则》(院实验实训字〔2021〕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