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25〕8号
关于印发《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系部:
《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
2025年6月20日
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有效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皖财资〔2023〕397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皖财资〔2024〕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资产工作的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资产工作,院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资产管理活动履行管理职责。资产办为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财务处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价值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分类管理。各资产占有、使用部门负责资产的使用和保全等具体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资产配置及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绩效管理、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国有资产信息统计及报告工作。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校徽校训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 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学院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政策和法规,研究并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
3.负责国有资产登记、清查、盘点、处置、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6.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现金、存款、投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做好国有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七条 校内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和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配合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主要职责:
1.落实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做好本部门各类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账、卡、物相符,保障资产安全。
3.各部门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负有领导责任。
4.各部门应明确一名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变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做到账、物相符。
5.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业务流程,各部门具体负责各项实物资产的购置、领用、保管、处置工作以及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6.部门工作人员变动,须在离任前通知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国有资产清查,按规定办理资产清查手续后方可离任。
7.定期向资产办报送资产变动情况,协同资产办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各部门分工如下:
办公室:负责车辆等资产管理。
宣传部:负责校名、校徽、校誉校训等无形资产管理。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管理。
总务处:负责校园监控、空调、教室桌椅、宿舍家具、水电气设备、医疗器械、食堂厨具等实物资产管理;负责学院行政教学用房、宿舍、配套用房及商业用房的租赁、托管等工作。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学院多媒体教学设备、公共实训室实训设备等资产管理。
网络中心:负责信息化、网络设备等资产管理。
新建办:负责新建工程立项、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后资产移交手续等。
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资料和电子资源等信息资源管理。
各院系:负责本部门专业实训室设备、教学科研设备等资产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八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安徽省及学院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配置、精简节约、从严控制、保障发展”的原则。
第九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购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部门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2.不能与校内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3.办公用品购置参照《安徽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财资[2013]491号)相关规定。
第十条 各部门须将购置计划报至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及学院整体资产状况签署相关意见,经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同意后方能购置。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配置国有资产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内部控制流程,规范购置国有资产,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
第十四条 学院要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国有资产,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凡经确认应当回收入库的,必须回收入库保管,任何部门不得隐匿不报,擅自留存,或者任意加以处置。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购置按照国家、安徽省有关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新增资产按照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采购管理制度执行,原则上须履行预算编制、申报审核、执行采购、验收登记入账等程序。
第十六条 建筑房屋、构筑物、专用设施及大型维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进行账务处理。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的自建房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对新增资产及时进行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学院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国有资产,资产办与相关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将建议学院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二十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使用人的变更,要及时填写变更申请单。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学院拟将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按规定履行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手续。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者报废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
第二十三条 但凡国有资产处置均须遵照《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院资产字〔2020〕66号)及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国有资产。出售、处置、置换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大型仪器、设备等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处置国有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二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学院财务集中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国有资产使用部门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二十六条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问责处理。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形式:提醒批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任赔偿、校内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资产产权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为,通过办理产权登记,确定学院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资产办会同新建办代表学院向同级财政部门或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有关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领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土地证、房产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主管部门或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
第八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二)合并、分立、清算;
(三)资产拍卖、出售、转让、置换;
(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各部门之间合并或者无偿划转资产的;
(二)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院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章 资产清查
第三十三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学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部门与资产办每年要对国有资产进行盘点,统计汇总相关信息。
第十章 资产盘点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盘盈是指学院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盘盈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等进行认定。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盘盈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依法确 认为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二)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 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以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损失是指学院的房屋及构筑物、 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因盘 亏、毁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具体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盘亏的固定资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等认定。
(二)毁损的固定资产,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理赔情况说明)、毁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等认定。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受灾证明等鉴定报告认定。
(三)被盗的固定资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认定。
第三十八条 各项盘盈资产(含账外资产),应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予以反映,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确定价值后登记入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没有修订前,遵照上级文件或相关政策最新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