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智能科技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教育合作,推动职普融通,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教职成〔2015〕4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教育部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职业教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加快技能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秘〔2021〕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4月20日修订)等文件精神,共同组建“安徽智能科技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为规范集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集团名称:安徽智能科技职业教育集团,简称安徽科技职教集团。英文全称:Anhui Intelligent Technology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集团地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312号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
第三条 集团性质:经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同意,安徽省教育厅批准,由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牵头,联合本科院校、中高职院校、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协会学会等机构,按照平等自愿、相互协作、互利共赢的原则组建,是旨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非法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独立法人地位不变。
第四条 集团宗旨:以服务安徽“三地一区”、“七个强省”建设和产业创新发展为宗旨、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校企合作、校地合作、校校合作、校院(所)合作和产学研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整合教育资源、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探索服务区域发展、服务产业升级、服务科技创新的人才培养模式,打造科技特色鲜明的职业教育品牌,构建现代职业教育办学体系,增强办学活力,实现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五条 集团目标:在省教育厅和省科技厅的领导下,不断优化集团院校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专业(群)与行业企业等社会机构在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员工培训、教师实践、合作研发等方面密切合作,不断创新校企(地)合作机制,搭建集团合作交流平台,深化产教融合,推进专业、产业、就业、创新创业“四业融通”,为安徽省“三地一区”和“七个强省”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六条 集团任务:
(一)实现中高职本科人才培养贯通。开展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课程改革、教学计划、质量考核标准等研讨交流,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二)创新职业教育培养培训方式。实现职业资格、员工培训、技能鉴定、实训实习基地以及图书等资源共享,建立学校、企业、地方政府等机构新型合作关系;
(三)共建实习实训基地。主要满足学生实习实训,学生在合作企业进行相关专业课程学习和实训,完成各项专业技能综合训练,建立教师实践工作站,定期赴行业企业实践锻炼;
(四)共同开展专业建设。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合作申报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促进专业内涵建设;
(五)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根据行业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订单式、学徒制人才培养及员工培训,联合招收学生或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元育人;
(六)共建产学研合作基地。旨在实现育人、生产、科研相结合,合作创建研发机构,建设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技能鉴定等机构,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或技术服务标准,组织开展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七)校企共建现代产业学院,按专业群设立产业学院,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制定产业学院建设方案,探索“校中厂”、“校中店”、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
(八)开展集团成员内部的交流活动,举办相关专题论坛,探讨职业教育发展趋势和实践经验;
(九)开展国内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境)内外职教机构进行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集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理事长负责制,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执行机构,理事会下设专业建设委员会和秘书处,专业建设委员会是咨询机构,由专业带头人、企业专家、高校院所专家以及政府、协会等业务管理人员组成,秘书处是集团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八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若干名。集团成员单位可推荐1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理事长人选由牵头单位推荐,副理事长人选由集团成员单位推荐,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以上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须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会议形式也可采用网络视频或其他通讯方式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常务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重大问题须经半数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十条 理事长职责:
(一)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大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四)主持集团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副理事长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理事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五)审议和决定集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向理事大会提交集团发展的有关议案;
(三)制定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四)讨论和确认理事长提名的集团工作机构以及领导成员名单;
(五)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六)决定理事会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七)讨论和决定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职责:
(一)开展专业(群)建设研讨会,研究讨论本专业(群)服务地方、服务产业发展情况;
(二)研究讨论专业(群)设置、建设、改革、发展,为制订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提供指导性建议,为校企共建实训基地、校企合作编写教材、双师型教师培养、专业资源库、技术开发及行业企业标准研发等提供指导性意见;
(三)推进校企合作,为订单培养、现代学徒制、产教融合共同体等积极建言献策,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信息及就业指导,对人才培养模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完成集团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落实;
(二)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会议纪要,撰写工作计划与工作报告;
(三)负责集团网站维护运行及数据填报工作;
(四)负责集团宣传联络接待及档案管理工作;
(五)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其他相关信息;
(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申请集团成员资格条件:
(一)自愿加入集团;
(二)承认并自愿履行集团章程;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集团成员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集团秘书处资格审查。
(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退出集团成员程序:
(一)应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并交回证书;
(二)集团成员严重违反本章程条款或国家法律法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集团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接受理事会颁发证书,集团成员地位平等,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与集团各项活动,有权使用“安徽智能科技职业教育集团”统一标志,经集团秘书处审核批准后可以集团名义开展有关活动;
(四)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资源和信息,在招生就业、实习实训、双师、人才培养等方面优先获得支持帮助;
(五)应集团成员要求,优先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及科技成果转让;
(六)对集团工作应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七)向理事会提出建设性议案,对章程修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集团社会声誉、集体形象和合法权益;
(三)优先向集团成员提供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岗位需求、实习实训、师资、人才等教育资源和信息的支持;
(四)优先向集团成员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及科研成果转让等;
(五)执行国家就业制度和岗前培训;
(六)积极开展集团内部合作,履行集团内部协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团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捐赠;
(三)集团成员单位经费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集团经费由秘书处所在会员单位代管。集团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经费支出由理事长审批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审批,并定期向理事会汇报使用情况。接受理事会监督和有关部门审计。
第二十四条 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集团资产,集团须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经费,在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涉及事项,由合作各方本着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理事大会表决审议,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