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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字[2021]180号 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信息化数据管理办法

日期:2026年09月09日阅读次数:

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信息化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信息化数据的统一规划与管控,建立有效的数据共享、管理与保障体系,保证信息化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准确、权威、及时、安全的数据与信息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信息化数据是指学院各类信息系统所覆盖的相关数据,包括各类信息系统中的业务数据、系统数据、教学资源、档案资料及用户服务支持系统中的相关数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信息化数据管理是指学院各项业务过程中与数据处理相关联的工作,包括与数据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完善以及与数据采集、录入、运维、存储、应用等活动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信息化数据管理原则:

(一)统一标准原则。信息化数据的格式及管理应符合国家、教育部、教育厅和等制定的相关标准和制度。

(二)全程管控原则。建立数据从产生、处理到维护、应用的全面管控体系,重点加强数据质量、安全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

(三)安全共享原则。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与信息的共享、应用以及衍生服务,为学院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第五条 信息化数据管理目标:

(一)保障数据完整准确:按照数据质量管理规范,实行数据质量核查机制,保障数据在各个环节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保证数据安全可靠:按照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建立数据的分级管理与备份、容灾和恢复机制;明确数据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限,保证数据更改的可追溯;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做好数据保密工作。

(三)提升数据服务质量:按照数据服务管理规范,全面提高数据质量和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数据在学院发展中的重要战略作用。

第六条 根据学校业务划分,信息化数据实行统一标准,各业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条 网络中心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单位,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统筹规划安排全校信息化建设工作。主要业务包括:全范围数据资源的统一规划;学院数据信息标准、编码标准、技术规范、管理规范的制定和完善;为学院数据整合、深度分析和综合应用提供服务保障;为学院各部门、系部的信息化数据管理工作提供指导与业务支撑。

第八条 网络中心负责信息化数据安全策略与规范的制定与执行,以及数据存储平台、交换平台等公共基础平台的建设、运维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系部网络中心的指导下,本着谁产生数据,谁负责管理的原则,负责本部门信息化数据的产生、维护、存储、归档和备份的全周期管理。各部门、系部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化数据管理第一责任人。各业务部门有义务、有责任共享其业务系统的数据,不能自我孤立,产生“信息孤岛”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和系部作为数据产生单位,应遵照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统一信息标准,按照特定目标和业务过程产生数据,并统一纳入信息系统的管理。各部门、系部应保证其信息化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各部门、系部须严格按照信息系统的使用规范实施数据的采集和录入。

第十二条 为保障各部门数据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各部门、系部须向网络中心提供信息系统的设计文档、数据字典和数据接口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各部门、系部在变更其信息系统数据结构时,须提前向网络中心提交变更申请单,避免数据混乱及服务异常。

第十四条 数据运维是指各部门、系部在实际业务活动中,对其信息化数据所实施的日常补充、修正、更新和删除等操作。

第十五条 各部门、系部须依照其业务数据运维的权限和职责,明确信息化数据的修正、补充、更新、删除等操作流程的规定;未经授权不得越过信息系统直接对数据实施修正、补充、更新、删除等操作;须保存数据运维过程中所有相关的电子记录。

第十六条 各部门、系部负责其信息系统业务数据的存储、备份和归档。

第十七条 网络中心负责数据存储等公共平台的备份、容灾和恢复等数据存储管理,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 网络中心负责数据归档及归档数据的查询、交换、复制和维护等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数据的有效归档和利用。

第十九条 网络中心在提高数据的集成与应用水平的基础上,建立综合数据决策支持系统和信息服务系统,为学校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并为师生及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条 各部门、系部在通过数据接口使用或共享其他部门数据时,需向数据所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报网络中心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系部应避免使用无明确来源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对于来源于校外或校内其他部门的数据,应在明确其来源的前提下进行引用和衍生,必要时可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其与原始数据的一致性。

第二十 为保障数据安全,各部门必须就其信息系统向网络中心申请技术报备,并根据审核结果改善安全措施。

第二十 网络中心负责各申请技术备案信息系统的安全论证及其数据安全等级的确定。

第二十 各部门、系部的信息系统管理员需要定期对数据安全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网络中心每年定期组织专家对信息系统实施检查,不符合相关安全防范要求的部门或系部必须及时对其信息系统进行整改。

第二十 数据产生部门对数据负有安全保密责任,使用其他部门产生的共享数据时,使用部门必须向网络中心备案

第二十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泄露或篡改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且将数据信息用于申请用途以外的活动,并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二十七 对于有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公安、国家安全、保密以及其他监督管理等国家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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